台灣洗腎人口眾多,根據中央健康保險署報告指出,台灣每年洗腎人數高達6至7萬人,單以103年全年預估費用就高達330億元之多!政府近年積極宣導慢性腎臟病防治,雖已見成效,但新光醫院張瑞廷醫師提醒,腎臟病早期未有明確不適症狀,若身體出現異狀時,民眾仍應提高警覺、及早就診檢查為佳。 然而當腎臟出現不可復原的狀況時,你保的重大疾病險會理賠嗎?從105年以後,金管會就有針對七項重大疾病的理賠做了修改,到底改成怎麼樣了呢?什麼條件才會賠償呢?一起來看看吧! 腎臟病檢驗五口訣 腎臟病是一種漸進式的疾病,一開始症狀不明,也容易被人所忽略。為提醒民眾留心腎臟的異常病變,台灣腎臟病醫學會提出腎臟檢驗五口訣,幫助民眾檢視個人健康狀況。 1. 泡:泡泡尿一尿液異常,如血尿、蛋白泡沫尿。 2. 水:水腫下肢有水腫現象,且按壓後產生的凹陷無法馬上回復。 3. 高:高血壓。 4. 貧:貧血、臉色蒼白。 5. 倦:倦怠。 張瑞廷醫師提醒,腎臟病可能默默發生中,初期腎臟病仍可採藥物治療控制病況,但末期腎臟病則須依靠透析維持身體代謝。因此,若出現上述症狀時,民眾應及早就診,以期能及早察覺腎臟病變。 腎臟病相關問題,建議諮詢「腎臟科」 專家諮詢:新光醫院腎臟科 張瑞廷醫師 105年新重疾險到底有什麼不同?(此圖由保險e聊站授權使用) 【重疾新定義】 ◎修改重點 1. 急性心肌梗塞 舊條款定義為「指因冠狀動脈阻塞而導致部份心肌壞死,其診斷必須同時具備下列三條件:  1)典型之胸痛症狀。  2)最近心電圖的異常變化,顯示有心肌梗塞者。  3)心肌酶之異常增高。  而新條款改為只要符合兩項即可,其中的第三項「心肌酶」有再新增其他的「肌鈣蛋白」數據。 又依嚴重程度分為輕、重度,差異在於,重度除了符合以上條件外,另需符合「發病九十天後有經心臟影像檢查證實左心室射出分率低於50%」之條件。 2. 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舊條款的重點在於以下四點: 1).需經心臟內科心導管檢查 2)有持續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絞痛 3)冠狀動脈有狹窄或阻塞情形,必需接受冠狀動脈繞道手術者 4)其他手術不包含在內。 新條款則不再限於經心導管檢查,但要因冠狀動脈疾病而有持續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絞痛或心臟衰竭,接受冠狀動脈繞道手術者。 3. 末期腎病變 舊條款的重點在於以下兩點: 1)腎衰竭必須是兩顆腎臟,皆為慢性且不可復原的 2)必須接受定期的透析治療 而新條款並未限於兩顆腎臟,且加上「已經開始」接受長期且規則的透析治療。 4. 腦中風後殘障 舊條款是指要在事發六個月後,經「腦神經專科醫師」認定需殘留具有「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」的特定症狀之一: 1)植物人狀態。  2)一肢以上機能完全喪失者。 3)兩肢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而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。 4)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者。 而新條款是於事發六個月後,經神「經科、神經外科或復健科專科醫師」認定,依殘廢之嚴重程度分為輕、重度,輕度是指「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」,重度則一樣需殘留「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」。 此外,將「肌力評估標準」納入障害之認定標準。 5. 癌症 舊條款的癌症除外有以下四項: 1)第一期何杰金氏病。 2)慢性淋巴性白血病。 3)原位癌症。 4)惡性黑色素瘤以外之皮膚癌。 新條款則依癌症狀況,分為輕、重度。 輕度僅理賠列出的特定10項癌症: 1)慢性淋巴性白血病第一期及第二期(按Rai氏的分期系統)。 2)10公分(含)以下之第一期何杰金氏病。 3)第一期前列腺癌。 4)第一期膀胱乳頭狀癌。 5)甲狀腺微乳頭狀癌(微乳頭狀癌是指在甲狀腺內1公分(含)以下之乳頭狀癌)。 6)邊緣性卵巢癌。 7)第一期黑色素瘤。 8)第一期乳癌。 9)第一期子宮頸癌。 10)第一期大腸直腸癌。 另除外以下3項: 1)原位癌或零期癌。 2)第一期惡性類癌。 3)第二期(含)以下且非惡性黑色素瘤之皮膚癌(包括皮膚附屬器癌及皮纖維肉瘤)。 重度則是不含輕度所理賠的特定10項癌症,以及輕度所列的3項除外,共有13項不賠。 6.  癱瘓 舊條款的重點在於符合以下三點: 1)範圍是兩上肢、或兩下肢、或一上肢及一下肢 2)各有三大關節中的兩關節以上機能永久完全喪失 3)經過六個月以後,其機能仍完全喪失 新條款則將癱瘓的嚴重程度分為輕、重度,指肢體遺留所列的殘障之一,並將「肌力評估標準」納入障害之認定標準。其中的輕度範圍納入兩肢各有一關節、或一肢有兩關節遺留殘障。 7.  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 舊條款的重點「指接受心臟、肺臟、肝臟、胰臟、腎臟或骨髓移植。」。 新條款將其中的骨髓移植,改為接受造血幹細胞移植,含骨髓造血、周邊造血、臍帶血造血幹細胞。 ◎分為甲乙型 針對「急性心肌梗塞」、「腦中風後殘障」、「癌症」、「癱瘓」這四項有重度及輕度兩種的疾病,甲型重疾險僅理賠重度,乙型重疾險則都有理賠。 【適用範圍】 ◎商品類型 除了傳統七項重疾險之外,只要保險內容有涉及重大疾病項目,其個人險及團體險都適用。 ◎新送審或已核准(備)備查的保險 不論是新送審或是新銷售的保險,自實施日105年1月1日起,就要按修正後的重疾險定義送審或銷售。 【實施日前已銷售】 ◎終身險 基於契約安定性及不溯既往原則,有效契約的狀況下,仍依契約簽訂當時的重疾條款辦理。 ◎定期險 1.保證續保 續保時,仍依契約簽訂當時的重疾條款辦理,不過僅能供有效契約的保戶使用,不能再以此銷售給新保戶。 2.不保證續保 實施日後修改新定義的重疾險,在續約時要重發條款給保戶瞭解。 重疾的新定義請詳閱條款內容,文中僅列出重點唷!   提醒大家,舊重疾與新重疾(甲)(乙)型的保障範圍略有不同,如原先涵蓋在舊重疾的大腸癌第一期,不在新重疾(甲)型保障內,但在新重疾(乙)型的「輕度」重疾範圍內。而舊重疾的「冠狀動脈繞道手術」以及「末期腎病變」,原先分別有「心導管檢查」以及「兩顆腎臟」的限制,在新重疾亦取消,範圍因而變大。然而仍需提醒的是,由於保險費率尚未公佈,上述只就保障範圍做說明喔。 延伸閱讀■  誰是腎臟病高危險群?


文章轉貼如有侵權請告知我們會立即刪除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hnxzehe58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